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80元/桶,基数外160元/桶;
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40元/桶,基数外80元/桶。(对于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显著的单位,下一年度相应下调收费标准。)
有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按床位缴费的 N=3.9×M/1.25元/床.日(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按医疗废物重量缴费的3.3元/公斤;
无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月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上3.3元/公斤,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26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30公斤的14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90元/月。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
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一吨废水处理价格。
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门诊0.10-0.30元/人次、住院床位1.1-3.0元/床日;
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根据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按年(月)一次性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400-10800元/年;
其它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送到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置的,按重量每公斤1.50-1.62元收取。
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剧毒物3.2元/公斤,重金属2.1-3元/公斤,无机污泥1.7元/公斤。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2-1.8元/千瓦时(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最高不超过1.26元/千瓦时(含电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① 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单位收费40-70元/单位·月、按医疗废物重量收费2-3.5元/公斤。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
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吨3800-4000元。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
对没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费按每天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元收取。
其中,安宁医院等精神病医院、专业骨科医院、疗养院床位利用率按80%计算;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按每人每次0.12元收取;对未设有病床的社区服务站、辩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
其中,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含40平方米)按每月100元收取;4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按每月120元收取;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按每月160元收取;200-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按280元收取;4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0元收取。
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1.1元/千瓦时;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0元/公里(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充换电服务等费用)。
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
对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每天每床3元收取;三级以上和三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分别按照其上年度财务报表中实际使用床位数的95%和80%计算。
对未设有住院病床的社区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置按照月定额收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照每月8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按照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按照每月20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301平方米以上按照每月300元收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各地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0.50~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1-15元/月·户 (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1-4.5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0.4-2.9元/床·日(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昌吉州、克州、塔城地区、博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站、卫生室等机构:8-375元/月(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克州、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医疗室、个体诊所等产生的医用垃圾:3元/千克(伊犁州);
检疫部门和医药公司等其他机构产生的医用特种垃圾按量收费:850元/吨(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
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及个体私营诊所、社区门诊、医务室按经营面积:0.10元/平方米·日(巴州);
焚烧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800元;固化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000元;直接填埋处理收费标准每吨800元;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00元;物化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300元;剧毒类废物预处理后永久安全储存收费标准为每吨200000元。允许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热脱附法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2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